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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区就业社保信息经办与主城区并轨 这些事项将有调整

来源:余杭人才网 时间:2017-09-22 作者:余杭人才网 浏览量:

从10月1日起,余杭区就业社保信息系统提前并轨主城区,随之而来的是就业社保经办事项有了相应调整,具体有哪些调整?为此,本报记者走访了余杭区人力社保局,为读者进行解答。

一、社保调整事项 相关解答

1、社保经办事项调整涉及对象包括哪些?

答:余杭区各参保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参保人员、退休人员。

2、社保业务结算周期调整前后有什么变化?

答:调整前:每个自然月为一个社保业务结算周期。单位业务办理时间为每月1至25日,26日至月底社保结算不办理业务。调整后: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为一个社保业务结算周期。单位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月26日至当月18日;当月19日至25日社保结算,网上可受理备案。

案例1:(单位社保新增业务)

我区某企业11月5日新招入员工赵某,需要办理赵某的单位社保新增业务,赵某从11月起在该企业参保,调整前该企业可以在11月1日至25日网上申报新增,26日至30日社保结算不能办理,调整后怎么办?

答:调整后该企业网上办理参保人员新增时间段为10月26日至11月18日,11月19日至25日社保结算不能办理。

案例2:(网上办理参保人员新增备案)

我区某企业11月23日新招入员工王某,需要办理王某的单位社保新增业务,王某从11月起在该企业参保,调整前该企业可以在11月1日至25日网上申报新增,26日至30日社保结算不能办理,调整后怎么办?

答:调整后,由于11月23日正处于社保结算中(11月19日至25日),该企业可及时在网上办理参保人员新增备案,待11月25日结算后社保再审核。

案例3:(单位社保减少业务)

我区某企业员工张某于11月16日离职,需要办理张某的单位社保减少业务,张某在该企业参保至11月,调整前该企业可以在12月1日至25日网上申报减少,26日至31日社保结算不能办理,调整后怎么办?

答:调整后该企业网上办理参保人员减少时间段为11月26日至12月18日,12月19日至25日社保结算不能办理。

3、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社保费银行扣款时间调整前后有什么变化?

答:调整前: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扣款时间为每月26日,个体工商户社保费扣款时间为结算月份的次月7日。调整后: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社保费扣款时间均为结算月份的当月27日和月末倒数第二天。

案例1:(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银行扣款时间)

我区户籍人员王某11月6日前来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调整前王某在11月1日至25日与银行签订社保费代扣协议,并在11月25日前将资金存入代扣账户,11月26日前后银行扣款(每月扣一次),调整后怎么办?

答:调整后社保费扣款时间变成11月27日和11月29日(11月27日扣款不成功的,11月29日再扣一次)。

案例2:(个体工商户社保费银行扣款时间)

我区某个体工商户11月9日办理社保开户和雇工参保,调整前在11月1日至25日前往余杭农村商业银行签订社保费代扣协议,并在12月7日前将资金存入代扣银行账户,12月7日银行扣款(每月扣一次),调整后怎么办?

答:调整后个体工商户需在11月26日前将资金存入代扣银行账户,扣款时间变成11月27日和11月29日(11月27日扣款不成功的,11月29日再扣一次)。

4、各类养老退休业务的受理时间调整前后有什么变化?

答:受理时间由原来的每月1日至25日调整为每月1日至月末。

案例:(各类养老退休业务的受理时间)

张先生2017年11月26日满60周岁,且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原来11月1日至25日可以申请办理退休手续,调整后怎么办?

答:调整后11月1日至30日均可申请办理。

5、养老金等待遇发放时间调整前后有什么变化?

答:调整前:养老金(退休工资)、工伤保险定期伤残津贴和护理费、工亡亲属待遇、铁路、省部属企业统筹外待遇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指节日慰问费等)。调整后:养老金(退休工资)、工伤保险定期伤残津贴和护理费、工亡亲属待遇发放时间为每月15日。铁路、省部属企业统筹外待遇调整后发放时间为每月20日。

案例:

退休人员王某原退休工资每月10日发放,调整后退休工资什么时候发放?

答:调整后每月15日发放。

6、工伤生育保险待遇及丧葬抚恤费等支付时间调整前后有什么变化?

答:调整前:各类人员丧葬抚恤费、个人账户提现办结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和生育保险待遇每周支付一次。调整后:各类人员丧葬抚恤费、个人账户提现、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根据业务类型和受理时间按月支付,最迟为受理次月月末前支付。

7、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医保退休待遇什么时候开始享受?

答:参保人员当月办理医保缴费年限审核核定手续,当月享受在职人员医保待遇,缴费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次月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由参保人员一次性补缴满20年,并从办理补缴手续后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案例:

王某,2017年9月生日办理退休手续,10月办理医保缴费年限审核核定手续,一次性补交医保满20年之后,医保退休待遇从什么时候开始享受?

答:调整后11月份开始享受医保退休待遇。

二、就业调整事项相关解答

1、我区城镇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且申领失业保险金调整前后有什么变化?

答:调整前:应当到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所办理;调整后:应当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办理。

案例:

我区某村城镇户籍人员王某于2017年10月9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在政策调整前应当在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所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调整后,怎么办?

答:调整后,该失业人员应当在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

2、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状态确认在调整前后有什么变化?

答:调整前:应在失业登记的次月办理失业状态确认;调整后:应在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期间每月10日或11日(节假日顺延)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办理失业状态确认。

案例:

我区某街道某村城镇失业人员王某于2017年10月9日办理失业登记且申领失业保险金,按规定可享受五个月失业保险金。调整前,需在2017年11月12日办理失业状态确认;调整后,怎么办?

答:调整后应当在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期间,即11月至次年3月期间每月10日或11日(节假日顺延)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办理失业状态确认,签到盖章。

3、就业创业各项补贴申请受理程序有何变化?

答:调整前:就业创业各项补贴的申领应当向户籍或经营地所在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所提出申请。调整后:就业创业各项补贴的申领应当向户籍或经营地所在的镇街社会事务管理办(科)提出申请。

案例1:

某普通全日制高校2014届毕业生刘某于2016年10月在我区创办某公司,从当月起在我区参保并办理就业登记,社保缴费满12个月,于2017年10月申请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调整前,刘某应当向经营地所在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所提出申请;调整后,怎么办?

答:调整后,刘某应当向经营地所在的镇街社会事务管理办(科)提出申请。

案例2:

区外省内某企业于2016年10月招用我区某街道就业困难人员王某,并为其办理就业登记和参保手续,2017年10月来申请用工补助和社保补贴。政策调整前,该企业应当向王某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所申请;调整后,怎么办?

答:调整后,该企业应当向王某户籍所在镇街社会事务管理办(科)提出申请。

4、物业服务企业社区“三保”岗位补贴申请时间和地点在调整前后有什么变化?

答:调整前:物业服务企业社区“三保”岗位的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申请实行“先付后贴、按年受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2个月后的6个月内提出申请。调整后:物业服务企业社区“三保”岗位的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申请实行“先付后贴、按季受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先行按时足额支付上岗人员相关待遇,在每季首月15日前向社区(村)申请上一季度的补贴。

案例:

我区某街道某物业服务企业于2016年9月招用我区某街道就业困难人员孙某在其开发的“三保”岗位上岗,并为孙某办理就业登记和参保手续,2017年10月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政策调整前,该企业应当向岗位所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所申请上年度补贴;调整后,怎么办?

答:调整后,该企业应当按季向岗位所在社区(村)提出申请(其中2017年6月以前的补贴需在9月25日前向岗位所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所提出申请)。

5、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调整前后有什么变化?

答:调整前: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到经营所在镇街社会事务管理办(科)办理就业登记手续。调整后:用人单位应当到户籍或经营地所在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所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案例:

我区某街道某企业招用职工五名,该企业应为五名职工办理就业登记手续。调整前,应当到其经营所在镇街社会事务管理办(科)办理;调整后,怎么办?

答:调整后,该企业应当到户籍或经营地所在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所办理。

6、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享受灵活就业补贴的申请受理调整前后有什么变化?

答:调整前: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享受灵活就业补贴应当向户籍所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所提出申请。调整后:享受灵活就业补贴向户籍所在社区(村)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室提出申请。

案例:

我区某街道就业困难人员陈某于2016年10月向户籍所在社区申报灵活就业,并在我区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社会保险,每季度按时报告灵活就业状况,2017年10月要求申领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保补贴。调整前,陈某应当向户籍所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所提出申请;调整后,怎么办?

答:调整后,陈某应当向户籍所在社区提出申请。

7、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的申请受理调整前后有什么变化?

答:调整前:借款人在贷款期满并按时还本付息后,应当向其户籍所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所申请贴息(其中非本区户籍人员向营业证照注册所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所申请)。调整后:应当向其户籍或营业证照注册所在镇街社会事务管理办(科)[其中非本区户籍人员向营业证照注册所在镇街社会事务管理办(科)申请]。

案例:

在我区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叶某于2017年3月成功申请获得创业担保贷款20万元,期限为一年,2018年3月贷款期满并已按时还本付息,现要求申请贴息。调整前,其应向户籍所在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所申请贴息(其中非本区户籍人员向营业证照注册地所在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所申请);调整后,怎么办?

答:调整后,应当向其户籍或营业证照注册地所在的镇街社会事务管理办(科)[其中非本区户籍人员向营业证照注册所在镇街社会事务管理办(科)申请]。

三、咨询电话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服务中心:12333

参保登记科:86223951

养老待遇管理科:89360776

财务管理科:86226937

医疗保险管理科:89360769

工伤生育保险管理科:89360772

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86251059

就业管理服务处:89287170;86230697

临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所:86224014

塘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所:86374167

余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所:88667010

瓶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所:88501550

此外,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停止运营,相关内容迁移至杭州余杭政府门户网站,部门首页地址在区政府门户网站—组织机构—区政府—区人力社保局。网上办事大厅可通过IP地址http://60.191.35.28:8080/直接登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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